為維護全市社會秩序,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查處和打擊以下違法犯罪行為:
一、拒不執(zhí)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依法發(fā)布的決定、命令的。
二、編造、散布謠言,謊報疫情、警情,編造與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。
三、拒絕、阻礙醫(yī)療救護人員、疫情防疫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、控制、消除傳染病毒所采取的防疫、檢疫、強制隔離或隔離治療等措施的。
四、傷害、辱罵、恐嚇醫(yī)務人員,打砸、毀壞醫(yī)療設施或者在醫(yī)療機構、醫(yī)療隔離點無事生非、滋擾鬧事等擾亂醫(yī)療秩序的。
五、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者疑似病人,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或者故意進入公共場所造成病毒傳播,危害公共安全的。
六、在茶館、家庭等各類場所組織、參與賭博的;集中醫(yī)學觀察對象、居家觀察對象及其同住人員不服從管理,違反法律法規(guī)的。
七、哄抬物價、囤積居奇、牟取暴利,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非法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、不符合標準的醫(yī)用器材、偽劣口罩等防治、防護產品的。
八、盜竊、詐騙、哄搶、搶奪、破壞、侵占、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、設備的;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義,實施虛假廣告、詐騙行為的。
九、以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為由,未經批準擅自設卡攔截、挖路斷路等阻斷交通,禁止或限制車輛、人員正常通行的。
十、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(xiàn)場采取的防控措施或者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、警戒區(qū)、檢查站點的。
十一、其他妨礙疫情防控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。
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自覺遵守各項法律法規(guī),聽從政府安排,做到不造謠、不傳謠、不信謠,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開展。希望廣大市民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各類涉疫違法犯罪線索,協(xié)助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查處和打擊涉疫違法犯罪行為,共同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。
舉報電話:110。
本通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巴中市公安局
2020年2月3日